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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2025年07月11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25]22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或中止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补助分为特殊困难、临时困难两类,用于缓解经济困难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困难补助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积极上进,学习勤奋,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自强自立,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5.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不弄虚作假。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500元—1500元;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3000元。

 第五条 凡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生活仍很困难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孤儿或者单亲,基本生活困难;

 2.家庭成员(父母、配偶)经济收入低或丧失劳动能力;

 3.研究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等情况;

 4.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发性事件;

 5.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烈士或优抚家庭优先资助。

 第六条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研究生重病需要住院治疗者;

 2.研究生遭遇突发性人身或财产损伤事故者;

 3.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学习和生活难以保证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给予困难补助:

 1.学习成绩差,有考试不及格者;

 2.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档通讯工具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者;

 3.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处分者;

 4.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需申请困难补助,由本人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将困难补助款直接发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困难补助除寒暑假期外均可申请,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坚持助学帮困与勤工助学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得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学校酌情在“三助一辅”岗审批时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宝文理院研字[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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