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文理院研字[2025]21号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旨在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1.思想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察)合格,能顺利完成学业者;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第一阶段:每年9月中旬学生将本人填写的《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培养单位;
第二阶段: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学生发放资格进行初评,并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阶段: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于每月按标准划拨到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凡在学期间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复学后助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旷课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予以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全部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提前或延期毕业研究生,毕业或延期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处分期间国家助学金全部停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另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具体办法见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因故停发助学金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经本人努力还无法坚持学习时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审批时需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根据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生均经费财政补助定额及助学金补贴标准划拨。